岳亮
2021-01-14
信件标题:项目机构人员分公司购买社保,总公司投标有没影响
信件内容:主任,您好!\ \ \ \ \ \ 我是甘肃省一家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在白银,在嘉峪关成立分公司,目前项目经理等人员社保在嘉峪关分公司注册地嘉峪关购买。公司计划参加嘉峪关项目投标,请问,以总公司名义报名投标,提供分公司社保证明,是否可以投标,有什么影响,谢谢。
工作人员回复内容:
2021-01-15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好,岳亮: 首先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和信任,关于您的来信及问题我中心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的相关要求,目前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对于企业社保大多采用企业承诺制,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要求企业关于社保问题作出承诺即可,由企业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在所投标项目组建的相关人员(如:项目经理、建造师、安全员等)均属于本企业员工,承诺事项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企业提供社保证明的,由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项目所投标人员与企业之间有隶属关系(如社保证明、用工合同等)即可,一律不对企业注册地及社保购买地做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