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3月7日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
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评标(评审)专家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等资源的整合利用,保障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规范、有序开展,防范评标(评审)中的廉政风险,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网通办系统(以下简称一网通办系统)、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以下简称调度系统)等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服务支撑系统,以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电子系统,在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统一抽取评标(评审)专家,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利用互联网和有关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远程统一调度、信息交互共享、线上线下监管等方式,在两个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项目交易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一)招标人(采购人)申请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评审)的。
(二)招标(采购)金额达到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三)本地区评标(评审)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业的评标(评审)专家数量达不到抽取条件,无法满足项目评标(评审)需要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采购人)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评审)的。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得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方式进行交易。
第六条 隔夜评标(评审)项目不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方式进行交易。
第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场地分主场和副场。受理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其他参与项目评标(评审)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的协调管理。
第九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一网通办系统、调度系统,制定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数据交换标准,协调对接市(州)、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电子系统,管理维护抽取终端设施设备,制定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所需场地和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导市(州)、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业务,负责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服务保障。
市(州)、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一网通办系统、调度系统对接。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所需场地和设施设备,做好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交易实施监督,并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交易环节的监督,一般依托一网通办系统的监管平台同步对主、副场评标(评审)过程进行线上监督。
确需现场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提前告知主、副场后再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不便派工作人员到副场进行监督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协调副场所在地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章 运行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封闭评标区域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设置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场地及机位,并将场地及机位信息上传一网通办系统,由调度系统统一调度使用。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场地及机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占用。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依法确定项目所需评标(评审)专家需求后,主场依据评标(评审)专家需求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向调度系统发出副场协作申请。调度系统根据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分布情况以随机匹配方式预约符合条件的副场及机位,预约成功后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将已预约场地、机位信息反馈主场。
第十三条 副场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经预约成功机位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反馈调度系统,由调度系统重新匹配。能够匹配到该副场符合条件其他机位的,及时调整机位;无法匹配到该副场其他机位的,主场应当通过调度系统重新匹配符合条件的其他副场及机位。
第十四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现场秩序维护、见证、评标(评审)专家现场不良行为记录等工作,并落实评标(评审)保密工作责任。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选派代表参与评标(评审)的,所选派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一般应在主场完成评标(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主场通过抽取终端随机抽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所需评标(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抽取。抽取开始时间应当不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天。专家抽取信息原则上在通知的评标(评审)开始时间前15分钟通过调度系统同步分发主、副场。
第十七条 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的,由主场进行补抽。
第五章 开标、评标(评审)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主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网上开标方式进行。
主场应当提供接入一网通办系统的网上开标系统供招标人(采购人)自主选择。
第十九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分别做好己方评标(评审)专家身份核验、安全检查、通讯工具保管、签到等工作,并对专家使用评标(评审)相关设备和软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独立公正进行评标(评审)。主、副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过程中,需要主、副场沟通的事宜,应当通过调度系统部署的音视频沟通和环境监控模块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需要投标人(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的,由主场通知该投标人(供应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十三条 因网络传输故障、系统宕机、停电、专家健康原因等突发状况或不可抗力导致评标(评审)中断的,主、副场应对已经形成的评标(评审)文件数据资料妥善保存,并由主场向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采购人)通报相关情况,待突发状况解除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恢复评标(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件。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对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件复核无误后,经主、副场现场工作人员确认,结束评标(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主体对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的评标(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异议(质疑)需要重新评标(评审)的,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评审)结束后,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对主、副场评标(评审)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信息上传一网通办系统部署的信用信息记录模块。
副场应当将评标(评审)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和音视频资料,在评标(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推送方式移交主场,主场负责项目全部文件和音视频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利用,确保交易过程动态留痕、可溯可查。
第六章 费用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交易服务费统一由主场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副场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标(评审)专家本人境内银行卡支付评标(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对因突发状况导致评标(评审)临时中断的,实际中断时间连续计算评标(评审)时间,计费时间上限为2小时。
第二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因参加评标(评审)工作发生用餐、交通等费用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